元旦前一天,南京市劳动监察支队及时提醒劳动者:小心用人单位加班工资计算藏“猫腻”,特别是加班费的计算基数,要以正常工作应得工资来确定,而不能以基本工资来“偷梁换柱”。 节假日前提醒劳动者拿加班费成了劳动部门的“老生常谈”,其实很不正常,因为国家对加班工资早有明确规定,何须提醒?这种不正常的背后,反映出的是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和劳动监察的缺位。只有严格落实《劳动法》和相关法律法规,使那些心存不良的用人单位不敢违法、违不起法,才能真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。